《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7年第10號令)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或者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發布。”
《關于做好《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魯公管辦〔2017〕6號)規定“‘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山東省)/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網’(http://www.sdggzyjy.gov.cn),是經省政府授權依法設立的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自2018年1月1日起,省域范圍內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該平臺或者‘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發布。”
對于國企采購來說,什么項目是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工程建設項目。
2.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3.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另外,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也屬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
參考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摘要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 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六條 本規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
摘要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招標人根據采購機電產品的條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圍內以招標方式邀請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規定程序從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的一種采購行為。
本辦法所稱機電產品,是指機械設備、電氣設備、交通運輸工具、電子產品、電器產品、儀器儀表、金屬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機電產品的具體范圍見附件1。
第六條 通過招標方式采購原產地為中國關境外的機電產品,屬于下列情形的必須進行國際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家融資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四)使用國外貸款、援助資金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五)政府采購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
已經明確采購產品的原產地在中國關境內的,可以不進行國際招標。必須通過國際招標方式采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前款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國內招標等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國際招標。
商務部制定、調整并公布本條第一項所列項目包含主要產品的國際招標范圍。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國際招標:
(一)國(境)外贈送或無償援助的機電產品;
(二)采購供生產企業及科研機構研究開發用的樣品樣機;
(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國務院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標準以下的;
(四)采購舊機電產品;
(五)采購供生產配套、維修用零件、部件;
(六)采購供生產企業生產需要的專用模具;
(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不適宜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
招標人不得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規避招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摘要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條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